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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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夏某甲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66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夏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系大学同学。2021年5月,张某甲向夏某甲之妻李某甲推荐“好邻好物”投资项目。夏某甲按张某甲要求,于同年5月14日向其转账10.8万元。随后,夏某甲在进一步了解该项目时,发现实际情况与张某甲前期宣传的某项目存在巨大差异,且该项目无实体店无法经营。双方最终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夏某甲遂要求张某甲退还全部款项,遭拒后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10.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张某甲则辩称其仅为中间人,款项已转交案外人余某甲,其义务已完成,拒绝退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涉案款项。被告主张其仅系通过第三方转让区域管理公司的方式履行义务,且原告已考察并同意接手项目。然而,原告指出其是在不了解项目实际情况时转账,后续发现项目与宣传严重不符,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法院经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面试视频等证据,认定原告支付款项的目的是签约该项目某区域管理公司,但被告未能证明案外人余某甲系该区域合法代理商,亦无法证明通过何种途径能切实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被告无法证实双方已就区域代理成立合同关系,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价款。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某甲10.8万元;二、被告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某甲利息(以10.8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仅为中间人”的抗辩,王律师敏锐抓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核心,通过梳理双方沟通记录与项目实际情况的差异,有力证明了双方未达成最终合意。庭审中,王律师逻辑严密,有效质证被告提交的碎片化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无法切实履行义务。最终帮助当事人全额挽回10.8万元经济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137022018100737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