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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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高某危险驾驶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32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饮酒后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93mg/100ml。2020年12月10日,经某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依法鉴定,在送检的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随后以某检一部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本案案号为(20XX)鲁02XX刑初XX号),指控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并提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高某的量刑情节认定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提出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是高某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二是高某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三是高某系初犯、偶犯,且为应届毕业生,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四是高某有固定住所及亲属担保,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而法院需要审查的关键在于,高某是否存在无证驾驶等从重情节,以及其社会危险性是否排除了缓刑的适用可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然而,针对辩护人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法院查明高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该行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量高某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高效的辩护策略。首先,律师在会见时敏锐捕捉到高某具有自首情节及应届毕业生等关键信息,及时指导当事人固定自首证据,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其次,律师制定了“争取缓刑为主,确保从轻为辅”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充分阐述当事人主观恶性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等酌定从轻情节。虽然法院最终因无证驾驶情节未适用缓刑,但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意见,确保了量刑建议的合理落地,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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