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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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触电身亡索赔案获部分支持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吴某与死者刘某丁系夫妻,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分别为死者之父、之女、之子。2017年,刘某丁租赁某生物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镇的虾池进行养殖。2019年8月3日,刘某丁在虾池内作业时触电身亡。原告认为,某供电公司作为变压器管理者未尽妥善管理义务,某生物公司作为事故现场业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6万余元。

某供电公司辩称,事故设施产权归某生物公司,其无需担责;且事故电压为440V,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安出警说明不能证明死因。某生物公司辩称,虾池已出租,死者应自负安全义务,且死者尚欠租赁费1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者死因的认定,以及二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

法院经现场勘验,并结合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卫生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认定刘某丁系从简易板房搭接电线至水面作业时低压触电身亡,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关于责任划分:死者刘某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安全保障下私拉乱接,负主要过错。某供电公司依《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设施无维护管理职责,无过错。某生物公司作为供电设施所有权人及出租方,未能举证证明其设置了漏电保护器或履行了安全用电监管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14万余元。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死者刘某丁承担70%的责任,某生物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生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侵权责任主体,通过详尽的现场勘验和证据组织,成功打破被告供电公司的免责抗辩,将责任焦点引向设施产权人某生物公司。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论证了出租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虽死者自身存在主要过错,但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适用和损失计算,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34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维护了弱势家属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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