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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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肖某行政登记案胜诉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29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8月,某市场监管局核准某公司设立登记,将肖某登记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肖某在办理企业信息变更时得知身份信息被冒用。经查,肖某身份证曾于2012年丢失并挂失,而某公司登记档案中肖某的签字均非本人书写,其也未认缴过出资。肖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行政审批局(原某市场监管局职能承继者)准予某公司设立登记及将其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某行政审批局辩称,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登记机关已尽形式审查义务,且该公司已被列入异常名录并吊销营业执照。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公司设立行政登记行为时,是否依法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第二,涉案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肖某签名的真实性如何认定,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第三,涉案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行政审批局具有核准设立登记的法定职权。虽然该局进行了形式审查,但肖某否认签名真实性,某行政审批局认可肖某未到场且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肖某提供的身份证挂失记录,认定无证据证明肖某对设立登记知情或参与经营。据此,法院认定该设立登记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某行政审批局核准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六百元,合计六百余元由某行政审批局负担。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洞察力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行政机关“已尽形式审查义务”的抗辩,王律师精准锁定“签名真实性”与“身份证挂失记录”两大核心突破口。通过调取公安机关的挂失回执,构建了完整证据链,有效证明当事人身份被冒用的事实。庭审中,王律师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促使被告放弃鉴定申请,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最终成功说服法院撤销违法登记,高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避免了其因“被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信用及债务风险。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137022018100737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