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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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自2020年起通过网络向他人出售包含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五千余元。案发后高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人朱某与殷某证言等证据,认为高某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高某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王晓波律师提出:高某到案后主动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未将涉案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已全额缴纳罚金,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高某多重量刑情节的综合评判与刑罚裁量。首先,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次,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再次,高某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但未将涉案信息用于其他非法目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且其已主动全额缴纳罚金,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最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法院在平衡累犯从重与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时,应如何确定最终宣告刑。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高某已缴纳罚金四千元。法院认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高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意见。

最终判决:一、被告人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不得假释;二、追缴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五千余元,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确认罪名成立基础上,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情节挖掘上。其次,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向法庭充分阐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及主动全额缴纳罚金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最后,有效沟通促成认罪认罚,通过专业分析与办案机关良性沟通,促使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为身为累犯的被告人争取到适当刑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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