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3月,郭某与武某及某中介中心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武某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出售给郭某,成交价为146万余元。合同约定郭某支付定金2万元,首付款44万余元,剩余102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同日,郭某支付定金2万元并向某中介中心支付中介费2.7万余元。2019年4月,双方在银行办理首付款及解押手续时,郭某发现武某与案外人王某曾签订协议书,涉及该房屋的实际权属归属。郭某遂中止支付首付款,并向武某发送律师函要求澄清房屋产权状况。武某未予合理说明,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郭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涉案合同,武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郭某律师费4800元及中介费损失2.7万余元。武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郭某与武某在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究竟哪一方存在违约情形;武某是否应当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并赔偿郭某因此产生的中介费及律师费损失。武某上诉主张郭某因个人征信不佳拒绝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而郭某则主张武某隐瞒房屋真实权属状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作为出卖方,负有如实告知房屋权属状况的义务。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武某名下,但其未告知与案外人王某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郭某在知悉权属纠纷后拒付购房款,系合理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武某在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关于武某主张郭某征信不良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合同已约定郭某有180天时间筹集资金,故该主张不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某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律师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捕捉能力与专业的诉讼策略。在当事人发现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时,律师迅速指导其发送律师函固定证据,并巧妙运用先履行抗辩权中止付款,有效避免了当事人的违约风险。庭审中,律师精准剖析出卖人隐瞒真实权属状况的违约本质,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当事人征信问题的无理抗辩,最终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双倍返还定金及全额索赔中介费、律师费的胜诉结果。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