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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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26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唐某甲、车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XX)鲁02XX初XX号。2017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原告持续向被告唐某甲经营的某便利店(后注销,另注册某商店某路二店)供货。双方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即原告业务员根据发货单送货,双方月度对账并结清已对账货款。2021年7月,原告与某便利店签订《对账协议》,明确确认2017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向该便利店供货共计3万余元。双方友好协商约定,于2021年9月31日前付清所有货款;若逾期未支付,应当支付总货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在内的全部损失。车某乙在乙方经办人处签字捺印,案外人唐某丙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此后,某便利店于2021年4月28日注销,被告方仍未依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万余元及违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两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原告与某便利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具体的欠款金额如何认定;第二,被告唐某甲与车某乙是否应当共同承担涉案货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车某乙系某便利店的工作人员,且与唐某甲系夫妻关系,据此要求车某乙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法院需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上述主张,以及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送货配送单、《对账协议》等证据经审查未发现瑕疵,足以证明原告与唐某甲经营的某便利店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某便利店工作人员出具的对账协议明确确认欠付货款3万余元。因某便利店已经注销,原告要求其经营者唐某甲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付款,原告要求支付欠付货款3万余元及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违约金,法院均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车某乙承担付款责任的诉求,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车某乙与唐某甲系夫妻关系或车某乙应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驳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唐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万余元及违约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公告费六百元由被告唐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律师全面梳理了长达四年的供货配送单与对账协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精准证明了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在诉讼策略上,律师准确锁定已注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责任主体,确保胜诉权益得以落实。同时,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违约金主张的法律依据,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的商事诉讼素养。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137022018100737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