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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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黄某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13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黄某与某公司签订《电影版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出资27万余元购买电影《功夫之不准打架》部分版权份额,取得相应收益权,某公司确保完成电影立项申报及制作,电影拟定于2021年暑期档上映。黄某依约全额支付认购款后,某公司却迟迟未推进电影拍摄及上映事宜。黄某在某局网站亦未查询到该影片备案立项信息。经多次沟通无果,黄某委托王晓波律师团队介入处理。王晓波律师团队经研判,指导黄某发送律师函固定合同解除时间点,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款项及支付违约金,同时以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原唯一股东郑某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主张郑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合同解除、返还款项及郑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但基于疫情因素未支持违约金。某公司及郑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双方围绕两大核心焦点展开激烈交锋。其一,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某公司上诉主张,协议约定的上映日期为拟定,且电影制作周期较长,未上映符合行业惯例,其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迟延履行。其二,郑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郑某上诉主张,其担任股东期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不存在混同,且在诉讼期间公司已变更为多人股东,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晓波律师团队针对上诉理由逐一驳斥,指出某公司虚构投资预算、恶意修改电影备案信息,且涉案电影至今未建组拍摄,合同目的已彻底落空;同时强调郑某在债务发生后变更股东系逃避债务,且其提交的审计报告并非针对财产独立的专项审计,无法证明财产独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上映日期为拟定,但合同签订至今已近两年,涉案电影仍未有实质性进展,仅敲定监制和导演,演员尚未确定,上映日期无法确定,已超出合理期限,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黄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关于郑某的连带责任,二审查明郑某在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担任某公司唯一股东,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郑某申请专项司法审计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获准许。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合同于2022年5月6日解除,某公司返还黄某27万余元,郑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在案情初期,团队精准识别出某公司虚构投资预算、未实际推进电影立项的违约本质,果断指导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固定合同解除时间点。庭审中,团队紧扣“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两大核心,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行业惯例”的抗辩。针对郑某企图通过变更股东逃避债务的行为,团队深挖其审计报告的瑕疵,成功阻断其免责路径,最终实现全额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137022018100737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