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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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84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杨某与郑某及案外人公某丙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某向杨某借款98万元,公某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订立后,杨某依约全额支付了借款款项。此后,郑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杨某偿还了借款本金85万元,公某丙则代郑某偿还了2个月的利息共计2.7万余元。因郑某未能继续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杨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8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郑某上诉称,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及后续还款人均为公某丙,且公某丙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杨某在一审中撤回对公某丙的起诉导致事实未查清。二审期间,郑某进一步提交了公某丙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卷宗材料,主张本案与公某丙诈骗案存在关联,一审程序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涉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究竟是谁,郑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第二,案外人公某丙涉嫌刑事犯罪及杨某撤回对公某丙起诉的行为,是否影响本案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及审理程序。郑某坚持认为其仅为名义借款人,实际资金流向和还款行为均指向公某丙,且公某丙的刑事案件未结案,本案应中止审理或发回重审。杨某则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答辩,强调郑某在借款人处亲笔签字,且前期85万元还款均出自郑某个人账户,郑某有权随意支配借款,杨某依法有权仅起诉借款人郑某。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并提供了《借款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证据链条完整。郑某虽抗辩实际使用人为公某丙,但其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确认,且前期还款均通过其个人账户完成,郑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书面合同及转账记录,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公某丙的刑事案件与本案民间借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杨某撤回对公某丙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亦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某需在判决生效后支付杨某借款本金18万余元及违约金,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余元。

 

【律师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试图以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混淆借贷主体、拖延诉讼的策略,律师敏锐抓住“合同相对性”与“资金流水”两大核心,向法庭清晰界定了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法律边界。通过严密组织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有力证明了郑某作为实际借款人的法律地位,成功击破对方“名义借款人”的抗辩。同时,律师准确适用担保法相关规定,论证了债权人选择起诉债务人的合法性,确保了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的认可,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胜诉结果。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137022018100737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