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两份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某市某区某安置楼项目的主体及初装修工程。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工程于2017年11月验收合格。2022年7月,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714万余元,被告某建设公司已支付3573万余元,尚欠141万余元。此外,原、被告及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曾于2017年4月签订《房产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以某小区一套作价89万余元的商品房抵顶部分工程款。后因该抵账房被出售给他人,协议无法履行。原告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抵房协议,判令被告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141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房产抵顶工程款协议书》应否解除;二是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及利息起算时间。
针对焦点一,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抵房协议系各方自愿签订,未能履行系原告未配合签订购房合同所致,不同意解除。原告则主张因抵账房已售他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
针对焦点二,被告某建设公司主张两份合同应一并结算,付款节点应以最终结算时间为准,违约金应自2022年9月起算。原告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时间分别起算违约金。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抵账房已出售他人,以房抵债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解除《房产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的诉求,确认该协议于2023年9月4日解除。关于工程款,因两份合同混同付款且已一并结算,剩余未付款141万余元均认定为02号合同工程款。因合同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采纳被告抗辩,利息自结算后延迟60日(即2022年9月19日)起算。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房产抵顶工程款协议书》;被告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41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核心痛点。面对复杂的“以房抵债”协议履行不能及多份合同混同结算的难题,王律师通过详尽梳理施工节点、验收记录与结算单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庭审中,针对被告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抗辩,王律师据理力争,成功促使法院确认了抵房协议的解除及141万余元工程款的债权归属,有效剥离了非合同相对方的责任干扰,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