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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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70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刘某拟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购房期间,某公司销售人员马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承诺涉案房屋“一楼带小院”,且某公司相关抖音宣传账号亦发布“一楼带花园”等宣传视频。基于此承诺,刘某与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支付首付款40.8万余元,并与某银行签订借款93万元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随后,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在交房时,刘某发现涉案房屋并未带小院,一楼墙外均为绿化带。刘某多次与某公司交涉无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判令某公司返还购房款、车位预付款、已还贷款本息并赔偿利息损失等。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某解除合同及要求某公司返还款项、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预售)》是否应予解除。

某公司上诉主张:一是马某并非其工作人员,微信号及认购协议上的签名无法确认;二是相关抖音账号非其所有;三是其从未对刘某作出涉案房屋带院子的承诺,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刘某答辩称:马某系某公司销售人员,全程负责接待与业务办理;相关抖音账号虽未认证,但视频均在售楼处拍摄且地址一致,代表某公司;某公司售楼时承诺一楼带小院,该宣传构成要约,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与项目何某的通话录音及售楼处现场视频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某公司曾承诺涉案房屋一楼带院。某公司虽否认马某身份及相关账号归属,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指出,某公司关于一楼带院的宣传允诺具体、明确,且系影响刘某购买涉案房屋的重要因素及合同目的之一,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现某公司交付的房屋不带院落,导致刘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某公司返还刘某购房款40.8万余元、车位预付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某公司返还刘某已偿还的贷款本息10.1万余元及后续已还本息,并负责向某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开发商否认销售人员身份及宣传承诺的困境,王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通话录音及现场视频等多维度证据,成功构建完整证据链,打破开发商的推诿。在庭审中,王律师精准把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法律适用,有力论证“一楼带院”承诺对合同目的的重大影响,最终促成二审法院维持解除合同及退款赔偿的胜诉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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