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为其所有的某BXXXXX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2019年7月,张某驾驶该车辆沿某路行驶至某桥南处时,与中心护栏相撞后驶入路左,与对向行驶的刘某甲驾驶的某BXXXXX号车辆及孙某驾驶的某BXXXXX号车辆相撞,造成三车及护栏受损、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某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垫付了本车维修费4万余元、施救费四百元,以及对方车辆维修费7.4万余元和护栏维修费1.6万余元,共计13万余元。张某向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张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多个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服务,日接单量较大,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危险程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委托王晓波律师团队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王晓波律师团队指导张某补充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其有正式工作,并非专职网约车司机,且事故发生地点在通勤路线范围内,同时提交了多份各地法院支持顺风车理赔的类案判决书,以明确顺风车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某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搭乘乘客的行为,究竟是属于合法的网约顺风车性质,还是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营运行为;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顺风车系一种共享出行方式,旨在分摊出行成本。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张某在一年期间内的接单总量和日均接单数并未超过某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每天不得超过四次的规定要求。此外,张某的接单路线基本属于其居住地到某公司之间,且顺风车平台的收费标准远低于正常营运车辆,客观上起到了控制危险程度的作用。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网约顺风车性质,并未使得车辆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向张某支付保险金共计13万余元。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团队在二审中精准把握“顺风车”与“营运车”的法律界限。通过全面梳理张某的接单数据、行驶路线及收入情况,补充提交工资流水、工作证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张某具有正当职业且顺风车行为仅为分摊通勤成本。同时,团队深入剖析相关行政法规及多地类案判决,向法庭充分论证顺风车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最终成功扭转一审败诉局面,实现二审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团队在保险纠纷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