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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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生命权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受害人赵某乙系装修工人,原告闵某系其母亲,原告胡某系其妻子,原告赵某甲系其儿子。2018年4月1日,赵某乙去被告桑某位于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查看房屋。查看结束后,下楼走出单元门,遇到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宣传推广房屋装修业务。桑某及其亲属被邀请去参观某公司刚刚装饰接近竣工的本单元某室被告赵某丙的房屋。赵某乙也尾随进入该房屋。该房屋房间内有一长约80厘米、宽约40厘米的洞,直接通往地下室。参观时,赵某乙不慎从此处坠落受伤,后经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桑某给赵某乙垫付医疗费五千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对正在装修的房屋具有管理责任和安全提示义务,但其张贴的“禁止靠近”提示标志位置不明显,且撤走了临时护栏,存在管理过错,判决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7.2万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当对受害人赵某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

某公司上诉主张:涉案房屋不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其没有安全提示义务;事发时房屋采光很好,有多名成年人陪同,其工人在客厅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听到声音后才到房间,赵某乙的死亡与其没有关系,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闵某、胡某、赵某甲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赵某乙与桑某等人到某公司正在装修的涉案房屋参观,某公司对涉案房屋负有管理义务。该房屋房间内存在通往地下室的洞,存在安全隐患,某公司对此负有安全提示义务。虽然某公司在事故地点贴有“禁止靠近”的提示标志,但因事发地点靠近房间进门处,且提示标志仅张贴于事故地面,不足以引起进入房间人的注意,不足以避免事故发生。故某公司对受害人赵某乙的死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某公司试图推卸管理责任的上诉理由,律师精准提炼一审胜诉逻辑,紧扣“安全隐患提示义务”与“现场管理过错”两大核心,向二审法院充分论证了某公司提示标志位置不当及撤走护栏的过错事实。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律适用分析,有力驳斥了对方的无理上诉,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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