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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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系油漆供货方,自某年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被告某公司因业务需要多次向原告采购油漆,累计拖欠原告货款。某年某月某日,双方进行对账结算,确认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5.4万余元。同日,某公司为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被告唐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该笔欠款提供担保,并在欠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但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某委托王晓波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5.4万余元,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法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欠款具体金额的认定;二是被告唐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张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由被告某公司出具的欠条以及双方沟通催款的录音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5.4万余元的事实。针对第二个焦点,被告唐某虽在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各方并未在欠条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唐某依法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反驳证据,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张某货款15.4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偿付。被告唐某作为担保人,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法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两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货款15.4万余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王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欠条、催款录音等关键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在策略制定上,精准识别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果断将唐某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最大化保障了债权实现。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王律师条理清晰地向法庭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促使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为客户赢得胜诉判决,高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137022018100737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