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3月,王某因左眼被石子崩伤入住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眼球破裂伤等,期间行玻璃体切割、硅油注入等多次手术。2020年4月,王某感觉腰疼、双髋关节疼痛及下肢活动受限,经某卫生院及某医院检查,确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王某认为,某医院在治疗其眼伤时让其大量使用激素类药物,且未告知长期或大量使用可能导致股骨头坏死的风险,存在严重过错。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7万余元。
诉讼中,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某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告知不详细的不足,但无法明确双侧股骨头坏死与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右侧髋关节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综合认定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6.8万余元,酌定某医院按10%责任比例赔偿,判令其支付王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某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正确。
某医院上诉主张:首先,司法鉴定意见未认定王某的股骨头坏死与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令医院承担10%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其次,医院已尽到告知义务,即使存在告知瑕疵,也不可能导致股骨头坏死;最后,一审按每日100元标准支持营养费缺乏依据且明显过高。
王某答辩称:鉴定意见已明确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告知不详细的不足,证明其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10%责任事实清楚。同时,鉴定意见明确了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鉴定意见在医疗过错原因力分析中指出,医方使用全身激素治疗15天属短期使用,一般不会导致股骨头坏死,但不完全排除因患者个人体质等因素影响的可能性。法院认为,原因力评定属学理性探讨,鉴定人的评定仅为供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虽然鉴定未确定因果关系,但某医院诊疗行为确有过错。综合考量鉴定意见关于原因力大小的分析,一审认定某医院承担10%责任并无不妥,营养费认定亦属合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医疗机构以“无因果关系”为由的强势上诉,王律师精准把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法律界限,紧扣鉴定意见中“告知不详细”的过错认定,有力论证了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针对营养费等具体赔偿项目,王律师结合鉴定意见中的期限建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的认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