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耿某甲于2022年4月20日入职某公司,从事相关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0月4日,耿某甲在工作中受伤,此后未再向某公司提供劳动。在职期间,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按月向耿某甲发放报酬,但未能足额支付2022年9月及10月的工资。2023年,耿某甲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万元及拖欠工资1万余元。某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部分工资,驳回其他请求。耿某甲对裁决不服,依法诉至某法院。王晓波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耿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存续期间;二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条件与计算期间;三是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的认定。某公司抗辩称双方仅为劳务关系,按次结算,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拒绝支付二倍工资与加班费。王晓波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耿某甲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针对二倍工资,律师强调耿某甲入职至申请仲裁时未满一年,且因受伤停止提供劳动,某公司依法应承担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耿某甲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二倍工资,法院认定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但因耿某甲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动,故将二倍工资计算期间调整为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0月4日。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耿某甲与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耿某甲2022年9月工资6千余元、10月工资及加班费3千余元;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2.9万余元;驳回耿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面对被告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律师精准梳理工资流水等碎片化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在二倍工资诉求面临超龄及停工等复杂情形时,律师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合理界定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诉求不当被驳回的风险,最终实现胜诉,最大化保障了劳动者的核心诉求。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