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死者张某甲生前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18年3月8日,张某甲在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住院治疗20天后在家休养。同年5月11日,张某甲在家中身故。某公司未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亦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2018年2月工资。张某甲之妻徐某甲、之子张某乙、之母高某甲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救济费差额3.8万余元、2月工资四千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九千余元、护理费三千余元,并为张某乙补发及按月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张某甲身故时已非职工,2月工资已抵扣社保,且仲裁裁决超裁,请求判决不支付上述费用。徐某甲、张某乙、高某甲共同委托王晓波律师等作为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1. 张某甲身故时是否与某公司存续劳动关系,某公司是否应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支付义务;
2. 某公司应否支付张某甲生前2018年2月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期间护理费;
3. 徐某甲、张某乙、高某甲是否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法定条件,某公司应否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张某甲停工留薪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基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应认定张某甲身故时仍为某公司职工,某公司应依法支付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差额3.8万余元。关于工资及工伤待遇,某公司未支付2018年2月工资四千余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九千余元,且未派人护理,应依法支付护理费三千余元。关于供养亲属,张某甲之母高某甲有其余成年子女,之妻徐某甲未满50周岁,均不符合供养条件;其子张某乙符合资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仲裁委关于某公司支付各项待遇及为张某乙按月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裁决。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工伤与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衔接。面对用人单位以“员工已离职”为由拒付待遇的抗辩,律师敏锐指出单位未举证解除劳动关系,成功确立劳动关系存续事实。同时,律师细致梳理供养亲属法定条件,主动剔除不符合条件的诉求,集中火力为未成年遗属争取长期生活困难补助,展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最终全面驳回原告诉请,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