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11月12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某市某区某项目供应电线电缆,总金额16.5万余元,单价含税,货到两个月内付清全款。随后,原告分三次供货,指定收货人张某甲签字确认,累计金额24.3万余元。原告主张实际购买人为某装饰公司,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26.8万余元及利息。某建筑公司未答辩,某装饰公司辩称与其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合同相对方及货款金额的认定;二是某装饰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送货单及原告员工安某甲与某建筑公司股东王某甲的录音证据,证实原告已供货24.3万余元且为不含税价格。原告主张向某装饰公司开具发票,但证据不足,且某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部分发票对应另一份30万元的独立合同。某装饰公司非涉案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4.3万余元;二、某建筑公司给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24.3万余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0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对某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减半收取两千六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一百九十余元,某建筑公司负担两千四百七十余元;保全费一千八百六十余元,由原告负担一百二十余元,某建筑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余元。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梳理了复杂的供货与开票事实。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律师及时组织送货单、微信记录及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实际供货金额及不含税单价。庭审中,律师清晰界定合同相对性,虽原告主张某装饰公司承担责任未获支持,但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确保了核心货款及逾期利息诉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的庭审应对与证据把控能力。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