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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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张某交通肇事案获轻判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市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市某路段时,与沿该路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王晓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全面介入本案的刑事辩护与民事赔偿调解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刑事量刑情节的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刑事方面,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是否依法构成自首;同时,被害人横穿马路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一定过错,能否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的依据。民事方面,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于法有据;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诉求的数额是否合理;以及在被告人应缴未缴交强险的情形下,赔偿总额的计算基数与责任比例应如何依法界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查明了案件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法院认定张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部分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过高的误工费、交通费予以核减。因张某未缴纳交强险,法院判令其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1万元,超出部分按照70%的主要责任比例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万余元。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与策略指导作用。刑事方面,律师精准把握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通过梳理到案经过等证据,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并结合被害人过错争取到从轻处罚,最终实现量刑建议的落地。民事方面,律师针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进行了专业的法律审查,有效剔除了精神抚慰金等不合法理的高额诉求,并协助法院厘清了未缴交强险情况下的赔偿计算逻辑,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民事赔偿部分的依法公正判决,展现了团队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与庭审把控能力。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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