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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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代某甲寻衅滋事案获轻判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7月20日13时许,徐某甲、张某丙前往某市某区某小区向吕某甲索要欠款。张某丙伪装租房人员误入赵某甲家中,与赵某甲等人发生厮打。此时,李某甲纠集张某甲、张某乙、代某甲等人赶到现场,被挡在入户防盗门外。随后,众人使用车把锁等工具砸坏木门进入屋内。张某甲、张某乙将赵某甲拖下楼梯实施殴打,李某甲脚踢赵某甲。张某甲用椅子砸坏厨房门,代某甲等人手持椅子腿踹厨房门。经鉴定,赵某甲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物品价值1.4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张某甲、张某乙网上追逃,后两人先后被抓获。代某甲于2019年3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阶段,代某甲积极赔偿赵某甲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代某甲的量刑情节及责任划分上。辩护人王晓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代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是代某甲主动投案,系自首;三是自愿认罪认罚;四是犯罪时刚年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五是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公诉机关则认为各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需依法审查代某甲是否属于从犯,以及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辩护人提出代某甲系从犯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犯罪活动,不宜区分主犯与从犯,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酌情考虑。法院认定,代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及主观恶性,法院最终判处代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精准把握案件细节,敏锐捕捉到代某甲具有自首、刚满18周岁、初犯偶犯等关键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并据此制定罪轻辩护策略。其次,在庭审中积极促成民事赔偿,指导当事人全额赔偿被害人3万元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为争取轻判奠定了坚实基础。最后,面对公诉机关“不宜区分主从犯”的指控,王律师据理力争,虽未改变主从犯认定,但成功促使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最终实现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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