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袁某甲于2018年10月下旬经人介绍相识。自2018年11月份起,被告袁某甲以母亲需做心脏搭桥手术、个人信用卡逾期无力偿还、生活拮据等多种理由,陆续通过微信分10笔向原告高某甲借款共计2.4万余元。2019年1月31日,双方进行对账结算,被告袁某甲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明确载明截至该日尚欠原告人民币2.4万余元,并承诺在两年内还清。此后,被告又通过微信分3笔向原告借款三千余元。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追讨上述欠款时,被告通过微信承诺在2020年底之前连本带息向原告还款共计3万元。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高某甲委托王晓波律师等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数额应如何依法认定。原告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且前期利率未超过法定限额,故要求按3万元本金主张权利。被告袁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视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诉讼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且前期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袁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甲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及公告费六百元,均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王律师精准梳理了双方长达两年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多笔转账凭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效证明了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事实。在利息主张方面,王律师准确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前期本息结算计入后期本金”的规定,成功说服法院支持3万元本金的诉求。同时,王律师通过周密的诉讼策略,确保了缺席判决下原告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为客户高效追回了借款本息。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