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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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郑某甲盗窃案获轻判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先后三十次窜至某市某区某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共计80个。具体作案时间多集中在凌晨1时至5时许。其中前二十九次均既遂,第三十次在盗窃三个塑料托盘时被当场抓获。涉案塑料托盘系某公司从韩国进口,出厂原价三十余美元,约合人民币二百余元,但加上进口运费、关税、增值税及国内通关等费用,最低总价合计为三百余元每张。郑某甲对外销赃价格一般为二十元每张,旧的十七元每张。某检察院以郑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郑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郑某甲的量刑情节及主观恶性认定。公诉机关认为郑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辩护人提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甲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量刑时酌情考虑。但针对辩护人提出“偶犯、主观恶性小”的意见,法院指出郑某甲盗窃次数多达三十次,并非偶然性犯罪,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此外,最后一笔犯罪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查明,因提出机关提供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涉案物品做出价格认证,法院主要依据其多次盗窃的情节进行定罪量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郑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案扣押的塑料托盘三个,依法发还给某公司;扣押的三轮车一辆,依法发还给郑某甲,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表现。面对被告人三十次盗窃的既定事实,王律师没有做无罪辩护,而是迅速将辩护重心转向量刑情节的争取。通过细致阅卷,王律师准确抓住了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初犯以及最后一笔犯罪未遂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在庭审中,王律师据理力争,有效引导法庭关注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程度,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了大部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九个月的较轻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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