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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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赵某妨害公务案获轻判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2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赵某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为某省某市某县某村。2019年5月31日21时许,赵某在某市某区某饭店门口外,见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姜某等人带领某保安公司保安队员,对饭店门口占路经营的摊位进行清理。赵某遂挥舞菜刀威胁、辱骂执法人员,在保安孙某使用手机取证时,持菜刀将手机砍落在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赵某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某检察院以某检一部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行政执法证、证人彭某与江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赵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具体刑罚的裁量上。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第二,赵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第三,赵某已积极赔偿孙某被毁坏的手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一致,并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确已对孙某被毁坏的手机进行了赔偿,并成功取得谅解。法院需综合考量上述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在策略制定上,鉴于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王律师果断采取认罪认罚的辩护策略,以争取从宽处理。其次,在证据组织与危机处理方面,王律师积极指导并协助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孙某的手机损失,成功取得谅解,为从轻处罚创造了关键的酌定情节。最后,在庭审表现中,王律师精准提炼出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说服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使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轻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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