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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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陈某诉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3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陈某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交由某公司代理租赁,期限至2023年5月19日,租金标准为每月三千余元,季付。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后的物业管理费等由某公司承担,并约定了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同日,双方完成房屋交接,陈某收取押金三千余元。然而,某公司未按约支付2020年5月20日之后的租金及物业费。陈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王晓波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租金1万余元、物业费一千余元及违约金1万余元。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的性质认定;二是某公司应承担的租金、物业费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

首先,关于合同性质。该合同虽名为“代理合同”,但实质内容约定了某公司负有向陈某支付租金、押金的义务,且双方已完成房屋交接,故法院认定该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其次,关于租金与物业费。某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陈某主张2020年5月20日至8月19日期间的租金1万余元及物业费一千余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陈某主张按月租金三倍支付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但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的,应按日租金标准支付滞纳金。据此,某公司应自2020年6月5日起按日租金一百余元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至第二个缴费日前。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房屋租金1万余元及滞纳金八千余元(滞纳金自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日租金一百余元计算);

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物业管理费一千余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王律师全面梳理了房屋交接单、合同条款及催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证明了被告的违约事实。其次,在专业判断上,针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王律师准确界定合同性质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精准计算租金、物业费及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与数额,将原本缺乏合同依据的“三倍违约金”诉求合理转化为有约可依的“滞纳金”主张,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助力原告取得胜诉判决。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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