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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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赵某乙妨害公务案获缓刑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9月14日21时50分许,某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等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酒店东侧附近人行道上,依法处置一起因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警情。在处警过程中,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涉案人员赵某、赵某乙、刘某丙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此时,同案人员叶某为阻止民警传唤,采取强行阻拦民警关闭警车后门的过激方式。经处警人员多次劝阻无效后,民警依法对叶某采取控制措施。在此过程中,叶某不仅拒不配合,反而撕扯处警民警及辅警,并用脚踢踹民警腿部。

在处警人员控制叶某期间,原本在警车内的赵某、赵某乙、刘某丙三人不顾现场辅警的极力阻拦,强行冲下警车。面对辅警及增援警务人员的阻拦,赵某、赵某乙、刘某丙三人采取暴力撕扯的方式抗拒执法。整个冲突过程导致现场两名警务人员警服被扯坏,一名辅警警服被完全扯碎,且该辅警前胸、双侧耳部、左侧肘部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经法医学鉴定,该辅警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将四名涉案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四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赵某乙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上。

首先,关于主从犯的认定。辩护人王某提出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公诉机关及法院经审查认为,四名被告人在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均积极参与,实施了暴力抗拒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犯与从犯。

其次,关于执法过错及主观恶性。辩护人王某提出民警执法过于生硬间接引起案发,且赵某乙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法院结合现场出警视频等证据,综合考量了案发的前因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最后,关于缓刑的适用。辩护人王某强调赵某乙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且家中有一女年仅12岁、一子年仅7岁,若判处实刑家庭将陷入绝境,请求适用缓刑。法院需综合评估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叶某、赵某乙、刘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量刑方面,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赵某乙系从犯的意见,因四人均积极参与暴力抗法,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叶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赵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作为赵某乙的辩护人,展现了专业的辩护策略与人文关怀。首先,王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性质,强调本案系纠纷引发的突发冲突,通过细致阅卷降低法庭对赵某乙主观恶性的评价。其次,在量刑阶段,王律师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出当事人的坦白情节与悔罪态度,争取法定从轻处罚。最关键的是,王律师深入挖掘被告人家庭困境,将“未成年子女抚养”作为争取缓刑的核心突破口,情理法交融,最终成功说服法庭对赵某乙适用缓刑。王律师的专业判断与有效沟通,避免了实刑对当事人家庭的毁灭性打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137022018100737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