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6月17日8时许,孙某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路口处,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蔡某驾驶的某AXXXXX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蔡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与蔡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涉案轿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蔡某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8天,诊断为内踝骨折、腓骨骨折等,并行手术治疗。后经某鉴定机构鉴定,蔡某右踝部损伤术后致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90至120日,护理期30至90日。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的划分及承担主体;二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及证据的合理性;三是被告前期垫付费用的扣减及反诉主张的处理。孙某与王某共同委托王晓波律师代理应诉。王晓波律师提出,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涉案车辆投保齐全,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王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主张被告方已垫付的6200余元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保险公司则辩称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此外,王某提出其车辆维修费1300余元要求原告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蔡某承担同等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以5:5为宜。王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50%比例赔偿。法院依法核定蔡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1.1万余元。其中,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8万余元,伤残限额内赔偿15.9万余元,财产限额内赔偿80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8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还需赔偿蔡某17.6万余元;被告王某及案外人垫付的6200余元,由保险公司直接从赔偿款中支付给王某。孙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案件受理费4300余元,由保险公司负担3800余元。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责任界定与证据审查能力。首先,明确车主王某无过错不担责,将赔偿主体锁定为保险公司。其次,针对原告高额诉求严格质证,促使法院剔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按最低工资标准重新核定误工费,有效核减不合理赔偿。最后,妥善梳理垫付事实,确保王某垫付的6200余元在判决中直接扣减返还,并合理建议车辆维修费另案主张,程序处理得当,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权益,实现显著减损。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