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桂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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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栗桂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X因诉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青州人社局)、山东XX公司(下称华邦XX)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81行初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刘XX家住青州市XX,在华邦XX五文路西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工地从事施工员工作,工地宿舍位于南文登XX。2015年5月29日20时25分左右,刘XX饭后乘坐刘XX驾驶的小型轿车沿福山XX由西向东返回工地宿舍,途经临淄区淄江路福山XX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刘XX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5月24日原告刘XX之妻马XX以刘XX受伤为由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同日作出青人社工伤举字(2016)第006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华邦XX。被告经过调查于2016年8月1日作出青人社工伤认字[2016]第19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XX受到伤害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原告刘XX事发当日决定住在工地宿舍不回家,其从施工工地现场回到工地宿舍即完成了“下班”过程,其在宿舍完成施工日志的行为虽与工作有一定关联,但并不能以此确定尚未下班。该工地宿舍具备就餐条件,刘XX从工地宿舍外出吃饭的行为与工作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其吃完饭再回工地宿舍的过程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从本案的行政程序看,被告青州人社局受理原告刘XX之妻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取证,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刘XX受到伤害之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被告青州人社局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刘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刘XX事发当天最后工作地点是宿舍,下班时间是到指挥部写完工作日志之后;被上诉人华邦XX提供给被上诉人青州人社局的11号证据不属实,被上诉人青州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认为“刘XX事发当日决定住在工地宿舍不回家,其从施工工地现场回到宿舍即完成下班过程”与事实不符;认为“在宿舍完成施工日志的行为虽然与工作有一定关联,但并不能以此确定尚未下班”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为工地宿舍具备就餐条件,从工地宿舍外出吃饭与工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是错误的。上诉人离开指挥部宿舍外出就餐应当视为“下班”,宿舍应当视为“回家”,发生事故属于下班“回家”路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青州人社局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坚持一审答辩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华邦XX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对事实的确认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所谓下班途中,应当是指离开工作地点回到住处的路途之中。本案中,上诉人在青州市五文路西XX改扩建工程工地从事施工员工作,其宿舍在工地东侧一公里处,而其20时25分发生事故的地点为淄博市临淄区淄江路福山XX路口,无论从发生事故的时间还是所乘坐车辆的行驶路线来看,均不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被上诉人青州人社局认定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青州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通知举证、综合审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栗桂翠律师,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3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