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汪XX、胡X与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汪XX吸收公众存款439.6万元,被告人胡X吸收公众存款18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汪XX、胡X均具有坦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对被告人汪XX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X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X的辩护人李X的辩护意见:
1、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
2、被告人胡X在宣城市XX公司工作时间短,对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金情况并不知情,是相信他人说辞才造成其犯罪的状态。
3、被告人胡X具有初犯、偶犯、退赃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胡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汪XX、胡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汪XX吸收公众存款439.6万元,被告人胡X吸收公众存款18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XX、胡X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两被告人各自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均从宽处罚。
案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