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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从宽处罚

发布者:李进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2日 3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中专文化,原系宣城市XX公司推广人员,户籍地株洲县,住山东省金乡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安徽XX律师。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XX、胡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汪XX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遂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人、辩护人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X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XX及其辩护人汪X、被告人胡X及宣城市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汪XX、胡X与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汪XX吸收公众存款439.6万元,被告人胡X吸收公众存款18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汪XX、胡X均具有坦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对被告人汪XX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X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X的辩护人李X的辩护意见:

1、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

2、被告人胡X在宣城市XX公司工作时间短,对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金情况并不知情,是相信他人说辞才造成其犯罪的状态。

3、被告人胡X具有初犯、偶犯、退赃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胡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汪XX、胡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汪XX吸收公众存款439.6万元,被告人胡X吸收公众存款18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XX、胡X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两被告人各自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均从宽处罚。

案件判决:

一、被告人汪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胡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被告人汪XX的违法所得六十六万元、被告人胡X的违法所得二十八万元,均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汪XX、胡X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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