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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为原告争取到货款68000元及逾期利息

2021年01月18日 | 发布者:李进 | 点击:9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周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被告:柴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孙XX,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周XX与被告柴XX、孙X...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周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被告:柴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孙XX,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周XX与被告柴XX、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柴XX、孙XX给付周XX货款6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周XX从事商品鸡的销售工作。在周XX向柴XX出售商品鸡后,经双方核算,柴XX向周XX出具了欠条,对欠款数额予以确认。该欠款系柴XX及其妻子孙XX共同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共同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承担。故周XX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柴XX辩称:

柴XX的确欠周XX货款68000元,该欠款应当由柴XX偿还,与柴XX的妻子孙XX无关,孙XX没有参与柴XX生意上的经营,也从来不过问柴XX这些事情。

律师意见:

一、债务应当清偿。柴XX向周XX购买成鸡,欠周XX货款68000元的事实,有其本人出具的欠条及当庭陈述佐证,足以确认。欠条出具后,柴XX未给付周XX上述款项。故周XX诉请判令柴XX支付其货款6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中,案涉欠款发生于柴XX与孙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柴XX在庭审中自认其从周XX那里购买成鸡,通过倒卖赚取差价,所得收入除了用于个人开支、购买货车外,还用于支付其与孙XX共同生育的孩子的学费,说明案涉债务所得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周XX要求孙XX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判决:
被告柴XX、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XX货款6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柴XX、孙XX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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