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周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柴XX、孙XX给付周XX货款6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周XX从事商品鸡的销售工作。在周XX向柴XX出售商品鸡后,经双方核算,柴XX向周XX出具了欠条,对欠款数额予以确认。该欠款系柴XX及其妻子孙XX共同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共同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承担。故周XX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柴XX辩称:
柴XX的确欠周XX货款68000元,该欠款应当由柴XX偿还,与柴XX的妻子孙XX无关,孙XX没有参与柴XX生意上的经营,也从来不过问柴XX这些事情。
律师意见:
一、债务应当清偿。柴XX向周XX购买成鸡,欠周XX货款68000元的事实,有其本人出具的欠条及当庭陈述佐证,足以确认。欠条出具后,柴XX未给付周XX上述款项。故周XX诉请判令柴XX支付其货款6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中,案涉欠款发生于柴XX与孙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柴XX在庭审中自认其从周XX那里购买成鸡,通过倒卖赚取差价,所得收入除了用于个人开支、购买货车外,还用于支付其与孙XX共同生育的孩子的学费,说明案涉债务所得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周XX要求孙XX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