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晓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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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贾民初字第01281号
原告A,
被告A,
被告中国XX公司某支公司,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中国XX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B
沙晓陆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6年,办理数千件刑事、民商事、行政、仲裁及非诉讼等案件和事务。系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19********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