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贾民初字第01281号
原告A,
被告A,
被告中国XX公司某支公司,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中国XX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