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州XX公司与A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12民初9166号 原告徐州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左升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XX公司诉被告AX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