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晓陆律师
沙晓陆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2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徐州合伙人律师执业2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原告A、B诉被告C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B诉被告C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云民初字第3269号 原告A,男, 原告A,女,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诉被告C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A、人民陪审员B参加评议,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的委托代理人C、被告D的委托代理人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诉称,原告之子A和被告于200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A首款,贷款140000元购买了本市云龙区黄山花园7#-3-501室房产,后双方感情不和,在法院主持下于2008年9月5日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只是约定双方无财产纠纷,共同债务由A偿还,实际上双方当时约定,上述房产归A所有,贷款由A偿还,2009年11月27日,A在原告帮助下将房屋贷款全部还清,2012年11月6日,A因交通事故死亡,A与被告离婚后至去世前未再婚,也无子女,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A辩称,在我和A离婚时,双方已无财产纠纷,我自愿放弃对A遗产的继承,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A系原告B和C之子,2007年8月28日和被告A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8月被告A以和B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同年9月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并制作(2008)云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A提出离婚,A同意;二、双方无财产纠纷,双方共同债务全部由A偿还,A被告B离婚后未再婚,2012年11月A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A被告B结婚前首付购房款购买了本市云龙区三环东路东侧黄山大道北侧黄山花园7#-3-501室房屋一处,同年12月在农业银行徐州民主南路支行办理住房贷款,2009年11月27日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8)云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贷款还清证明书、徐州市XX和徐州市XX证明、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A的火化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去世前,未订立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因被告A自愿放弃对B遗产的继承,为有利于发挥被继承人遗产的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因此A去世后遗留的本市云龙区三环东路东侧黄山大道北侧黄山花园7#-3-501室房屋应由二原告共同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1985)22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市云龙区三环东路东侧黄山大道北侧黄山花园7#-3-5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号徐房权证云龙字第72331号、建筑面积103.82平方米)由原告A、B共同继承,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D
沙晓陆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6年,办理数千件刑事、民商事、行政、仲裁及非诉讼等案件和事务。系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19********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