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镇民终字第1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XX, 负责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XX,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A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后民初字第0060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A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7元,由上诉人A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