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民终字第0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在徐州市XX,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马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马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仪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退还给上诉人保险公司,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