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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B、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宿城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被告太平洋保险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原告方与被告A、B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不再参加诉讼,本庭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1日,被告A驾驶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宿迁市宿城区XX从东向西行驶至疏港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XX自南向北行驶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此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A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A驾驶的车辆系被告B所有,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处购买交强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578元、营养费1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2元、误工费4984.8元、护理费11939.4元、交通费880元、车损300元,合计4881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B辩称,事故发生后我方垫付5000元,本次诉讼中我方同意承担商业险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2000元,原告需返还二被告30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被告方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有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承保的车辆负主要责任,我公司同意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70%赔偿,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费用应扣除258元的其他费用,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营养费我方认可住院期间加壹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鉴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2岁,不应计算误工费,结合原告伤情,对护理费,我公司认可住院期间加壹个月,标准为每天不超过50元,结合原告住院时间,我公司认可交通费200元,原告车辆损失未经评估,我公司不予认可,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不属于我公司承担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被告A驾驶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宿迁市宿城区XX从东向西行驶至疏港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XX自南向北行驶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至宿迁市XX医院住院治疗44天,花费医疗费28578元,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和护理,此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A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A驾驶的车辆系被告B所有,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处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有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结算清单、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方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赔偿,被告方驾驶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在商业险内按责任比例承担,本案原告A驾驶非机动车,被告A驾驶机动车,分别承担次要和主要责任,本院依法认定被告A承担本起事故责任的80%,关于本案原告方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28578元,有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在卷证明,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辩称其医疗费发票中含其他费用258元应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结合医疗费发票,本院可认定该笔费用确系原告实际医疗费用支出,故对该笔费用予以支持;2、营养费,原告住院44天,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三个月,故营养费支持1340元,10元/天*(44+9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792元,原告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4、误工费,因事故发生时原告超出60岁,原告对目前尚在工作的证据并未向法庭提供,因此对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5、护理费,原告住院44天,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三个月,参考当地护工标准,护理费支持8040元,60元/天*(44+90)天;6、交通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440元;7、车辆损失,原告对车辆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车辆损失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共计39190元,交强险限额内的为18480元(10000+8040+440),商业险限额的为20710元,被告A、B自愿承担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1486元(28578-10000)*80%*10%,被告太平洋保险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5082元(20710*80%-1486),综上,本案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付33562元,被告A、B共同垫付5000元,二人本次诉讼自愿承担2000元,剩余的3000元应由原告予以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33562元; 二、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B、C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已处理完毕,不再赘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XX,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B 第页/共页
沙晓陆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6年,办理数千件刑事、民商事、行政、仲裁及非诉讼等案件和事务。系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19********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