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中民终字第1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XX,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 原审被告徐州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XX,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A、B、C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D、徐州市XX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C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A、B、C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B、C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A、B、C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D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