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晓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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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B、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甘庭秀诉被告朱平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铜民初字第02029号 原告甘庭秀。 委托代理人韩进。 被告朱平良。 委托代理人张敬权,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 诉讼代表人刘忠贺。 委托代理人沙晓陆,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庭秀诉被告朱平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小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庭秀的委托代理人韩进、被告朱平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敬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庭秀诉称,2013年11月25日18时许,王勤财驾驶登记在被告朱平良名下的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自卸半挂车沿25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52省道24KM+680M处时,超车未注意安全,进入逆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原告甘庭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甘庭秀受伤。此事故经铜山区交警大队处理并下发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勤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甘庭秀无责任。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车辆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份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2014年5月12日,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前期医疗费。现原告对其他损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8864.0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平良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被告保险公司已在(2014)铜民初字第20号案件中赔偿原告交强险医疗费20000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2866.14元。2、原告应当提供住院费用明细以证明住院费用均是治疗事故所致伤害。本案中的医疗费请贵院依据正规医疗费发票核定,若有非医疗项目费用应予扣除,在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后的医疗费,应当根据主、挂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因挂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挂车应分摊的商业险部分应当扣除20%的免赔部分。3、被告保险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即9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9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543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母亲只应计算10年的,为3842.8元。张文庆的为9607元。4、原告主张按照每天69元计算误工费没有依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应为9351元(13598元/365天×251天)。请贵院在300元内酌定交通费。5、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不属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和赔付范围。综上,请贵院根据查明的案情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18时许,王勤财驾驶被告朱平良所有的苏C×××××\苏C×××××挂车沿25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4KM+680M时,超车未注意安全,进入逆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甘庭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甘庭秀受伤。2013年12月16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勤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甘庭秀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甘庭秀被送至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4年1月20日出院,住院55.5天。就此次治疗费用,本院以(2014)铜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甘庭秀医疗费20000元、车辆损失费2767元,合计22767元。扣除已付的20000元,余款276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55668.1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2014年3月3日原告因需取出内固定再次到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3月13日出院,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8931.96元。后经徐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甘庭秀交通事故右侧肢体障碍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为120日;护理人数:住院期间为2人,出院后护理人数为1人。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被告朱平良所有的苏C×××××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被告朱平良所有的苏C×××××挂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还查明,原告甘庭秀系案外人周开玉之女,周开玉1944年4月25日出生,育有五个子女。原告甘庭秀育有两个子女,儿子张文庆2005年11月5日出生,尚未成年。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徐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铜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保单、行驶证、驾驶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甘庭秀因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其相关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药费,结合其提供的病案资料及医疗费票据,本院认定8931.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确认18元/天计算两次住院期间65.5天即1179元。3、营养费,结合鉴定报告,本院确认15元/天计算60天即900元。4、护理费,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工报酬50元/天计算,两次住院期间65.5天为两人护理即6550元,出院后54.5天1人护理为2725元,护理费合计为9275元。5、误工费,根据原告户籍性质,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598元/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2014年8月3日)251天为9351元。6、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户籍性质,结合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598元标准计算为54392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为1000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母亲周开玉已年满70周岁,因此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9607元计算10年为3842.8元(9607元/年*10年*20%/5人),原告儿子已年满8周岁,因此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9607元计算10年为9607元(9607元/年*10年*20%/2人)。此项合计为13449.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入残疾赔偿金。9、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就诊次数,本院酌定为400元。此次事故经铜山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勤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甘庭秀无责任。王勤财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负担护理费9275元、误工费9351元、残疾赔偿金6784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96867.8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医药费893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9元、营养费900元,合计11010.9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甘庭秀护理费9275元、误工费9351元、残疾赔偿金6784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9686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甘庭秀医药费893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9元、营养费900元,合计11010.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甘庭秀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朱平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小永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权琳琳
沙晓陆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6年,办理数千件刑事、民商事、行政、仲裁及非诉讼等案件和事务。系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19********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