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晓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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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赵跃与王金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泉民初字第01485号 原告赵跃,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徐州市亚东装饰建材城有限公司雇工。 委托代理人卫保,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刚,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忠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晓陆,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跃诉被告王金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晨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跃的委托代理人卫保,被告王金刚,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沙晓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跃诉称,2014年1月13日12时32分许,被告王金刚驾驶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客车行驶至三环西路热电厂门前时将原告撞伤,后原告被送至徐州市矿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尺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胸前积液,多发软组织挫伤等伤情,住院63天,总计花费30000余元,经交警认定,被告王金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金刚支付医药费37145.53元,误工费173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34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修车费400元,停车费340元,拖车费200元,共计64518.53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金刚辩称,被告王金刚对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异议。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先予赔偿。 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辩称,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已支付交强险内的医疗费10000元。对于剩余的医疗费27145.53元,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愿意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24430元【(37145.53元-10000元)×(1-10%非医保费用),非医保费用2715元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认可原告赵跃住院伙食补助费1134元,营养费945元(15元×63天)、误工费5616元(32538元/365天×63天)、护理费3150元(50元×63天)、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400元。原告赵跃未提供停车费、拖车费发票,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12时30分,被告王金刚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三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三环西路热电厂门前调头准备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赵跃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跃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九里大队认定被告王金刚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赵跃受伤后被送至徐州市矿山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胸外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裂伤,右侧胸腔积液。2、右尺骨骨折。3、多发软组织损伤。于2014年1月26日实施右尺骨骨折术后取内固定加骨折再固定加右锁骨骨折术后取内固定术,后于2014年3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建议休息三个月,留人陪护。2、一月后来院摄片复查。3、门诊随诊。原告赵跃住院63天,在此期间原告赵跃花费医疗住院费37145.53元,上述费用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王金刚支付了医药费19500元,其他费用由原告支付。 另查明,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7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各项费用。被告王金刚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客车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原告赵跃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赵跃受伤,该次事故已由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金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发生事故时,车辆苏C×××××号小型客车登记在王金刚名下。且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依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金刚予以赔偿。 根据原告赵跃的诉讼请求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确定原告赵跃因伤产生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二被告对原告赵跃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显示的37145.53元不持异议,但由于保险公司已陪付医疗费10000元,加上被告王金刚已支付的医疗费19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实际花费医疗费7645.53元。至于被告王金刚已支付的医疗费19500元,其可以另行主张权利。2、误工费。原告赵跃提交的徐州市亚东装饰建材城有限公司出具的加盖徐州市亚东装饰建材城有限公司公章和徐州市亚东装饰建材城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可以证明原告赵跃在徐州市亚东装饰建材城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其提交的工资证明等,不能够证实其合理的误工损失,根据原告赵跃提交的暂住证,本院以2013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根据原告赵跃的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确定原告赵跃因伤误工的期限为155天,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误工费用为13818元(32538元÷365天×15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原告赵跃住院治疗63天,依有关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34元(18元/天×63天);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期限及营养费标准不予认可,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原告的营养费为1395元(15元/天×93天);3、护理费。原告赵跃向被告主张的护理费4500元,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交通费。原告赵跃虽未提交有关交通费用的票据,但根据原告赵跃的治疗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交通费为300元;5、修车费。原告赵跃向被告主张的修车费400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6、停车费和拖车费。原告赵跃向被告主张的停车费和拖车费540元,有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本院确认的各项损失其中医药费7645.53元、营养费1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34元,该费用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已赔付10000元,故上述费用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承担。误工费13818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3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修车费4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徐州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停车费和拖车费共计540元,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由被告王金刚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跃医疗费7645.53元、营养费1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34元、误工费13818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28792.53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金刚赔偿原告赵跃停车费和拖车费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金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晨 审判员杨瑞 人民陪审员李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曼
沙晓陆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6年,办理数千件刑事、民商事、行政、仲裁及非诉讼等案件和事务。系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19********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