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贾商初字第1025号 原告A,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A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其他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