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杜民一初字第00351号 原告:A,男,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A,女,住江苏省铜山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