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晓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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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B、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铜民初字第20号 原告A,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A,徐州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徐州市贾汪区人,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A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被告太平洋徐州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E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11月25日18时许,A驾驶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自卸半挂车沿25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4KM+680M时,超车未注意安全,进入逆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A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A受伤,此事故经铜山区XX处理并下发责任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A无责任,A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5668.17元,财产损失276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A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A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们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500000元商业险,驾驶资格及车辆无瑕疵,相关损失不超过保险限额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经先行支付原告20000元医疗费,被告A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均应从原告的诉请中扣除,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用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十四条规定,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为简便案件的处理,我们主张按照10%的比例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等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18时许,A驾驶被告B所有的苏C×××××\苏C×××××挂车沿25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4KM+680M时,超车未注意安全,进入逆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A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A受伤,2013年12月16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A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A被送至徐州市X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5.5天,产生医疗费185668.17元,2014年1月15日,徐州市XX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A所有的新日电动三轮车鉴定价值为2767元, 另查明,被告A所有的苏C×××××营业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被告A所有的苏C×××××挂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给付原告A医疗费20000元,被告A已给付原告B医疗费10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A是被告B的驾驶员,被告A愿意承担驾驶员B应承担的责任,故原告自愿撤回对A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徐州市XX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徐州市XX作出的车损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A驾驶车主为被告B的C×××××\C×××××挂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原告D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A受伤,因被告A为事故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分担,经交警部门认定,A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A无责任,因A是被告B的驾驶员,且被告A愿意承担B应承担的责任,故被告A应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A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按照10%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依据,故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A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185668.17元,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2767元,合计188435.17元,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20000元、车辆损失费2767元,合计22767元,余款165668.17元应由被告A承担,并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依照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合同理赔,扣除被告A已付的10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还应支付155668.17元,原告其余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甘庭秀医疗费20000元、车辆损失费2767元,合计22767元,扣除已付的20000元,余款276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55668.1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37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D
沙晓陆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6年,办理数千件刑事、民商事、行政、仲裁及非诉讼等案件和事务。系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19********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