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徐商终字第00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A,女,1990年3月6日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之前给付被上诉人岳生保险理赔款28万元,此款汇至被上诉人A的中国银行卡账户6216616109001031039;双方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630元,由被上诉人岳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55元减半收取297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