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铜张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