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沙晓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云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A,女,1967年7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3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均离异过,经人介绍于2011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2年12月25日被告遭遇车祸受伤,后因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等问题,被告家人要求分配赔偿款,导致家庭关系以及原、被告夫妻关系紧张,稍有意见不合,被告便对原告打骂,被告不顾原告身患多种疾病,屡屡强行要求过夫妻生活,稍有不从,便对原告大打出手,并导致原告住院治疗,被告虽写下保证书,但并未有所改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A辩称,原告所诉内容部分不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然因被告的伤残赔偿金问题发生过争吵,但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打骂,也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强行要求过夫妻生活的行为,被告将工资和伤残赔偿金也全都交给原告了,感情全部都放在原告身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愿意用行动感化原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通过报纸刊登征婚启事,原告A看到征婚启事后与被告联系,双方于同年下半年见面并交往,于2011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2012年被告出车祸,原告一直照顾被告至出院,被告领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双方以及与被告的家人因此发生矛盾,双方还因夫妻生活问题产生矛盾,被告A曾于2015年1月18日写保证书,承诺今后决不打骂原告,好好过日子等,原、被告自2014年6月一起回被告的山东老家生活,期间被告单独回过徐州,自2015年初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书写的保证书;被告提供的交通事故一案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关系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内包括被告出车祸后,原告予以照顾,双方感情亦较好,后因被告交通事故赔偿款等问题双方及与被告的家人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愿用行动感化原告,不同意离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进一步加强沟通、理解,互相尊重,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问题,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