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智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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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同时构成工伤时是否支持双赔?

发布者:韩智洋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5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亲办案例:

周某系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2月27日16时20分,第三人宗某驾驶车牌号为沪BNXX**的轿车从闵行区申虹路路边停车场出口进入申虹路,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迎面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地点靠近舟虹路),致周某肩部受伤。该起事故经公安部门责任认定为: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该事故发生在周某下班途中。事发后,宗某推脱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直怠于理赔,而周某所在公司又认为应当由第三人宗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拒绝为周某申请工伤认定。周某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双赔以及如何操作,万般无奈值得求助于律师。在得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韩智洋律师的“大部分项目可以双赔”的肯定答复后,周某决定委托韩律师处理本案可能涉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办案经过:

   首先,韩律师协同周某向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经过与人社局和用人单位的多方“缠斗”,最终认定周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工伤十级。韩律师协助周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理赔并实际获得理赔后,代理周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次,经交警部门推荐,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周某的肩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三期评定,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代为向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宗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和鉴定费等款项。

 

生效判决:

  1. 劳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周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可,并依法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

  2. 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保险公司认为该案件属于人身侵权与工伤竞合案件,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只能理赔一次且应当由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支付,但是原告方通过充分举证证明其并未从用人单位、社保等处获取上述项目的理赔款项,故应当由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方意见,依法判决被告宗某和平安保险承担包括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系员工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同时构成工伤的典型案例。虽然法律法规中对于是否应当双赔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实操指导文件,在上海市范围内,如果发生工伤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况,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亦明确表示部分项目是不可兼得的,比如医疗费、交通费等只能够凭发票报销一次;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丧葬补助金)、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也只能获得一次理赔。如果员工实际获得两次重复理赔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的总数。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HAN疗补助金等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员工都是可以全部拿到的,且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其退还。


  韩智洋律师,咨询电话:15921584889。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