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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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永峰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11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冒某,如皋市凯元装璜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3月2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永峰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冒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冒某及其辩护人黄永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某于2015年1月10日17时许,无驾驶资格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302县道由东向西行至7KM+200M处(如皋市东陈镇南东陈居13组路段),夜间驾驶行驶速度快,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及早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保安全,碰撞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被害人陈某,致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冒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至本院。

被告人冒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本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黄永峰提出下列辩护意见,被告人冒某通过冒拥军部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被告人冒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冒某于2015年1月10日17时许,无驾驶资格驾驶陶爱琴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302县道由东向西行至7KM+200M处(如皋市东陈镇南东陈居13组路段),夜间驾驶行驶速度快,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及早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保安全,碰撞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被害人陈某、王某,致二被害人受伤,被害人陈某(女,1935年7月19日生,殁年79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冒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冒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冒拥军到现场冒名顶替。2015年2月27日,经如皋市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冒拥军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由被告人冒某给付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冒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冒拥军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相关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借款凭证及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冒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冒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冒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冒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冒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到现场冒名顶替,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冒某系无证驾车,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冒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又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十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尾

审 判 长  曹小龙人民陪审员  王红波人民陪审员  刘福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钱柳琦

附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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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峰律师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QQ:984172955。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律师具备较强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锦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