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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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永峰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13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甲,如皋市恒益空调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永峰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晓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永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甲于2015年10月12日10时许,在自家门前田地里,与东邻曹某为琐事发生纠纷而对曹实施殴打,致曹某右锁骨骨折、右侧第3、4、5肋骨腋缘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卞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诉至本院

被告人卞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2、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卞某甲系初犯3、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且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卞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卞某甲于2015年10月12日10时许,在自家门前田地里,与东邻曹某为琐事发生纠纷而对曹实施殴打,致其右侧关节活动受限,辅助检查提示右锁骨骨折,断端错位同时感右侧疼痛,右上压痛,廓挤压征阳性,多次辅助检查示右侧第3、4、5肋骨腋缘骨折,经行右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卞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审理中,被告人卞某甲与被害人曹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卞某甲的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卞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如皋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证明:被害人曹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

3、如皋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卞某甲的归案情况。

4、未到庭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2日上午10点多钟,曹某与卞某乙夫妇因为锯两家界址中间的树枝争吵。后来听到有人喊“救命”,其看到曹某和卞某乙夫妇倒在地上纠缠在一起,互相揪着,没有动手打。卞某乙的孙子卞某甲跑到田里,弯着腰打曹某,具体怎么打没看清楚,因为田里有稻子挡住了。其和王某帮拉架,拉开后,曹某跑到她自己田里面,卞某乙夫妇又开始拉树枝,曹某就骂,卞某甲冲到曹某身边,其赶过去的时候曹某已经倒在地上了,晕过去了,卞某甲也没有再打。其赶紧打110、120报警。

5、未到庭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2日上午10点多钟,其看到曹某和邻居卞某乙夫妇吵架。之后卞某乙的孙子卞某甲从家里赶过去打曹某。曹某与卞某乙夫妇纠缠在一起,其和丁某把双方拉开。后来曹某去自己家田里,卞某乙夫妇又开始拉树枝,曹某就骂,卞某甲跑到曹某身边,打了曹某一拳,把曹某打倒在地,曹某当时就倒在田里晕过去了,其跟丁某帮忙救曹某。后来警察到场,曹某被120接走。

6、未到庭证人卞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5年10月12日上午10点钟左右,邻居曹某让人来剪树枝,其老婆陆某让曹某将挡在其田地上的树枝剪掉,曹某不剪。之后其和陆某用绳子拉树枝,曹某过来和推,把我按在稻田里,陆某就喊救命。过了一会其孙子卞某甲、邻居丁某、王某到场,卞某甲上来把曹某拉开,之后曹某跑到她家田里并辱骂,卞某甲冲过去,曹某自己摔倒在田里。

7、未到庭证人陆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2日上午10点钟左右,邻居曹某请人锯树枝掉,其要求曹某将伸到其家田里的树枝也锯掉,她不肯。然后其和卞某乙同曹某吵起来,曹某将其推开,将卞某乙压在身下,其喊救命,其孙子卞某甲过来后把曹某拖开,然后曹某到她家田里进行辱骂。卞某甲气得冲过去,曹某自己跌倒在田里,不动了。

8、被害人曹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5年10月12日上午10点多钟,邻居卞某乙和他老婆扳我家的树枝,其跑过去阻拦。其和卞某乙拉扯起来,卞某乙的老婆在后面用手推,喊救命。推扯过程中三个人倒在了田里。没一会,卞某乙的孙子卞某甲冲到我身边打我,我当时倒在地上用脚蹬他,卞某甲用脚踹我右边肋骨,以后被旁边人拉开。我爬起来跑到我家田里,看到卞某乙和他老婆在掰我家树枝,就骂他们。卞某甲冲到我身边,用右拳打了我右膀一拳,一下就被打倒在田里的坑里,疼晕过去了,后来王某、丁某把我救醒。

9、被告人卞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12日10点多钟,其在家听到奶奶在门口的田里喊救命,看到曹某将其爷爷按在稻田里,趴在其爷爷身上,其上去拉曹某,她用右脚蹬,其也用右脚往她右侧踢了一脚,把她拉开。然后邻居丁某劝她回去,曹某回到她家田里,其继续拉曹某家的树枝,曹某对着我们骂,其很生气就想过去打她,曹某看见其过去从地上拿了泥块砸,其用手一挡,曹某倒在田里的槽里面,说手膀子断了,之后丁某、王某把曹某抬到她家里。

10、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曹某右侧第3-5肋骨骨折及右侧锁骨骨折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11、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证明本案现场概貌。

12、被告人卞某甲提交的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卞某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已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卞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卞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得到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卞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卞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黄永峰律师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QQ:984172955。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律师具备较强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锦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