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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作者:黄贺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58次举报

“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笔者最近接到电话咨询主要内容为行为人以下简称a)的一位朋友认识了一位自称可办理贷款的人员以下简称b,b介绍给a,a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就委托b帮忙办理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b要求a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手机号码并要求a告诉银行卡的密码为了提高a的信誉额度银行卡必须有大额交易流水但为了防止a 收到款项拒不转出故要求将银行卡及密码全部交由b管理

几天后a接到银行电话通知其账户存在安全隐患已被冻结a联系b无果后报警几天后外地警方基于其他罪名找到a,经查询a提供给b 的银行卡流水高达上千万

帮信罪本罪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a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a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帮信罪”的主观要件亦无法推定a应当明知的情形a的行为不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如: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二》)第八点予以进一步细化: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除针对特定职业人群其他类人群的犯罪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此案中a一直认为b要求其提交的银行卡等仅仅是为了让b为其办理贷款使用的其主观上不明知实际上ab所欺骗a的身份应当为被害人而非犯罪嫌疑人

现在互联网上各种骗局不断骗术越来越高明很多人不自觉就陷入骗子的圈套面对此种情况务必请大家擦亮双眼不要妄想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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