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浴中心做收银员,知道洗浴中心存在卖淫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结算服务是否构成犯罪?
最近接到一个咨询,咨询的大概内容是其孩子刚出校门,在某洗浴中心帮忙收银,最近该洗浴中心因存在性交易现象突然被查,其孩子被公安机关传唤,询问是否会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当然其孩子并非是组织者、策划者,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协助卖淫罪,指的是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 其孩子在上班过程中确实存在协助行为,可能会被以协助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