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贺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06822272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浅谈著作权——谭谈交通

作者:黄贺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7次举报


浅谈著作权——谭谈交通

近期关于谭谈交通中出镜的谭乔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侵权的事件引起广大市民关注,其中关于谭谈交通这个节目的著作权的归属也被大家热议。《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究竟归属于谁?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起诉侵权?谭乔本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呢?

首先要厘清一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归作者终身享有;著作财产权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对于著作财产权,可以有作者自行使用或者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物质利益。享有《谭谈交通》著作权的作者可以自行使用《谭谈交通》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该节目从而获得经营收入。那么谁才是《谭谈交通》的作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十六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以,只要找到是谁创作了《谭谈交通》,谁就是《谭谈交通》的作者。

根据各方调查显示,2005年,谭乔身为交通警察,隶属于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在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播放的一个名为《谭谈交通》的普法宣传栏目中出镜,因节目生动有趣,获得了广大市民的喜爱。据谭乔本人所说,《谭谈交通》全程都是其个人构思创作,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只是负责跟随拍摄,《谭谈交通》的著作前应当由其享有。笔者分析,《谭谈交通》节目,是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节目,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谭乔隶属于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必然是受到了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的委派才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进行拍摄录制,制片者的身份应当由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协议约定。但是根据双方在网络上披露的信息,当年双方并未就该节目的制作权进行过约定,笔者认为,在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合作作品的规定,参与创作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假设谭乔所说的该节目全程由自己创作构思,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拍摄和播放是成立的,那么谭乔对《谭谈交通》节目的参与度是非常高的,不能因其实履行职务行为就抹杀谭乔的创作贡献,谭乔应当是基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对《谭谈交通》享有一半的著作权。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投入了人力物力进行拍摄,后期剪辑等工作也对《谭谈交通》的问世作出了巨大贡献,也当然享有《谭谈交通》的一半著作权。

那么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起诉谭乔侵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对规定,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的,作者可以因此取得物质利益。根据笔者上分析,谭乔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均对《谭谈交通》享有著作权,那么成都市广播电视太和谭乔均有权将上述12中著作财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过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许可授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实可以就《谭谈交通》享有著作财产权的相关权益。但是即使如此,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也不可以对谭乔提出侵权诉讼,因为谭乔也对《谭谈交通》享有著作权,而谭乔并没有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成都游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对谭乔之外的其他侵权者提出诉讼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的观点是谭乔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均享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在这起案件中,谭乔应当对自己是否享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进行努力,这也是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同时,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的著作权授权他人和播放,再次期间能否继续无偿使用谭乔的肖像权,也是谭乔的一个突破点。

 

 


黄贺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8068222728
  •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7.1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383分 (优于86.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篇 (优于98.56%的律师)

版权所有:黄贺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47287 昨日访问量:15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